陈昭常 ( 1868-1914年),字筒持(墀、池),一字平叔,广东新会潮连乡巷头村(今属江门市郊区)人。光绪十五年(1889 年)中举人,二十年中进士,授翰林院庶吉士、散馆一等编修等职, 后改任刑部主事,候选道员,随驻英大使出洋,遍游英、德、法、俄、美、日诸国,考察洋务。光绪二十四年初, 云南总督奏调 陈昭常 回国到云南供职办洋务。当陈赴滇途中经广西桂林, 却被广西巡抚截留任职,历任广西右江兵备道、督练公所督办、洋务局总办、 总理行营营务处,节制水陆军。以剿办广西梧州、郁州、 浔州各属土匪有功,于光绪二十五年六月赏戴花翎。后奔母丧,留居广州。
光绪二十六年( 1900年)上京,先后任长春知府、山海关道员。庚子义和团起义,八国联军陷北京, 陈昭常 随从西太后的銮舆, 西走长安,得到护驾大臣和西太后的赏识。后回京,受到重用, 历任京榆铁路总办、 京张铁路总办、 邮传部右丞等。 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任督办延吉边务兼吉林省各军翼长、署珲春副都统。 宣统二年(1910年)署吉林省巡扶,次年实授。 吉林省是新设置的省份,政务未上正轨,税收尤多弊漏。他上任后, 订出了“划一税目征于民,化公为私责于官”的措施,税收得到整顿,点滴归公, 年增收500余万两。
民国元年( 1912年), 陈昭常 被推举为吉林都督, 次年兼吉林民政长。冬,以养病辞归广东,游览至上海, 接到任广东省民政长的命令,他仍以病为理由,迟迟不到任。民国3年( 1914 年) 10 月 15 日,病逝于赴任途中,终年 47 岁。著有《廿四花风馆诗词钞》、《廿四花风馆文集》行世。 |